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73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村**科技工地工作,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科技工地门口,因被害人沈某某阻扰工程车进入工地,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沈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用手推打沈某某下巴附近,致使沈某某倒地,造成沈某某牙齿脱落、头后脑部位出血。经鉴定,沈某某的人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沈某某19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非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