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潜江市**街道****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等人驾车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社区“中凯批发市场”喜来阁浴室附近,被害人黄某某等人酒后路过该处,车辆在倒车时险些撞上被害人黄某某等人。被害人黄某某用手拍打车辆后备箱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等人下车后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害人黄某某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一下,双方遂发生互殴。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扑倒被害人黄某某,致其向后摔倒头部着地,造成头部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头部损伤属人体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3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和解协议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孙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对被害人的人体损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