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75********,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镇,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小区**号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在河南省西峡县城区**路**酒店**房间内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许某某拿出一把长约二十公分的水果刀欲自残,薛某某阻止,在两人拉扯过程中水果刀不慎戳在薛某某左侧大腿膝盖上方部位,造成薛某某受伤。
经鉴定,薛某某左下肢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薛某某经济损失6万元,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薛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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