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11983********,壮族,初中,佛山市**有限公司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6日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后,不满老板娘钟某某不发年终奖的做法,为了泄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5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佛山市**有限公司门口停车场,用雨伞的铁质骨架将钟某某停放在那里的一辆汽车(白色宝马,车牌:粤YR****)划伤。经鉴定,汽车受损部位价值人民币10300元。2020年7月8日,民警在佛山市**有限公司抓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同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获得被害人钟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因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犯罪情节较轻,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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