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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一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6********,汉族,中专文化,海口市美兰区**岛**路**酒餐吧老板,户籍所在地海口市龙华区**街**号,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18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许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查,2019年10月19日重报;2019年12月4日第二次退查,2020年1月15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5日22时许,因感情和经济纠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岛**路**酒餐吧**楼包厢外过道发生争执。双方在争执的过程中,许某某抢过王某某的手机并摔在地上。之后王某某一方报警,许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后传唤许某某接受调查。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撤销《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市价认字[2019]2922号),最终认定IPHONE X手机屏幕碎裂和背板碎裂于2018年7月25日的直接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345元。

本院认为,许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数额未达到5000元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没有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IPHONE X手机解除扣押,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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