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二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西安市**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村**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同上)。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3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7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9月15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其母张某某与被害人佘某某之间的生活矛盾,与佘某某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遂产生报复心理。2020年4月2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饮酒后来到被害人佘某某居住的西安市碑林区**号**家属院内,找到被害人佘某某停放在家属院停车区域,牌号为陕A****1的灰色福特福克斯轿车,将事先准备好的一块固体酒精放置在车辆右前轮上,用打火机引燃固体酒精后逃离现场。许某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佘某某车辆被烧毁,经鉴定损失价格为24300元(2009年5月购买,购买价格为121500元)。同时因火势发展蔓延,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车辆右侧,牌号陕A****8白色丰田致炫车车体左侧部分部件及漆面烧灼受损,经鉴定损失价格为3025元(2015年购买,购买价格79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邻里矛盾采取放火的行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以报复他人,但根据相关证据证明,其放火行为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应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唯本案系因邻里矛盾引发的激情犯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为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佘某某、郭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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