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大丰**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1年3月13日被原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16年12年6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6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6日退回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1号楼地下停车库,为驶出车位,采用开车撞击的方式将被害人邢某某停放在其轿车后面的苏J8****号小型轿车挪开,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又采取脚踹等方式损坏苏J8****号小型轿车,致使苏J8****号小型轿车车头部位受损,合计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5472元。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接到侦查机关电话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7.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