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21年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1、2018年9月左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满社长张某某将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拉法基废弃厂区内空置车间租给徐某某、彭某某放塔吊,遂使用其长安车堵厂房大门, 时长达1个月。彭某某使用吊车挪开许某某放置的长安车,被许某某敲诈车损赔款5000元。许某某以堵路、堵厂门的方式继续阻拦徐某某塔吊出入,后徐某某被迫支付给许某某40000元。许某某共计敲诈勒索45000元。2、2018年6月至11月,重庆**发展有限公司在2017年与南泉街道红旗村签订租赁土地合同后,于2018年开始在南泉街道红旗村9社七孔坝动工修路平场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当年政府关闭其石材厂没有赔偿为由,多次阻扰现场施工,要求重庆**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50000元。重庆**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甲多方协调未果,迫于无奈,于2019年4、5月先后支付给许某某15000元,才得以正常施工。重庆**发展有限公司被许某某敲诈15000元。3、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多次以违章建筑、灰尘大、噪音扰民等问题举报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长期滋扰该企业,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该公司股东李某乙私下与许某某协商解决,被许某某敲诈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的许某某敲诈勒索徐某某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证实许某某在索要40000元之后多次表示将该款上交派出所和南泉街道纪委,故证实许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目的的证据不足。其中找彭某某索要的5000元系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的赔偿车辆损坏的赔偿金,现无证据证实该车辆的受损情况,更不宜以犯罪论处。公安机关认定的许某某敲诈勒索李某甲的犯罪事实,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争议土地的实际权属问题以及许某某从李某甲处获取钱财的事实。第三笔敲诈勒索李某乙的犯罪事实,能够证明许某某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等方法向李某乙及其公司勒索财物的证据不足。故上述三笔事实均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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