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57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12103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重庆市渝北区**栋**。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至2017年4、5月份期间,犯罪嫌疑人易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已移诉)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易某某向谭某某出售油漆空包装桶及有废溶剂(油漆)的包装桶,并互相约定:空桶每个15元,装满废溶剂每个120元,先后出售给谭某某包装空桶及装满废溶剂桶200余个,共计3.4余吨,谭某某转账给易某某1万余元。2017年4、5月至2017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谭某某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谭某某就向许某某购买空桶和装满废溶剂桶,许某某就联系易某某购买“KCC”标记以废油漆空桶15元每个,装满废溶剂140元每桶出售给许某某,其中,许某某向易某某转账1万余元;还联系邓某某帮其处理“PPG”包装桶出售给谭某某;许某某共出售给谭某某空桶和装满废溶剂桶120余个,共计3余吨,谭某某向许某某转账2.5万余元。谭某某将购买的废弃包装桶及废溶剂进行非法处置,造成周围环境污染严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委托其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但因涉案数量无法查清,无法证明其涉案数量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