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8时1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许某某驾驶赣D0K****号牌小型轿车,途经S237线普宁市赤岗镇赤岗医院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碰撞到被害人方某甲,造成被害人方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4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许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方某甲承担本事故次要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方某甲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许某某一方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也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许某某谅解,双方矛盾已经化解。本案属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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