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552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青阳县丁桥镇**村**组**号,现住址:青阳县蓉城镇**村。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由青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7时许,被害人陶某某来到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家门口,找许某某的丈夫王某某索要债务,王某某不在家,陶某某遂在许某某家门口谩骂,许某某要求陶某某离开未果,双方拉扯在一起,许某某拽住陶某某长发将其按在地上,用拳头击打陶某某胸部,至陶某某胸部损伤。
经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某胸部右侧4-5前肋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7月3日许某某与陶某某达成协议,许某某赔偿陶某某34000元,陶某某对许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案发后,许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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