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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涉嫌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27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至本市**山**院内,窃取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不到800元;同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至**山**院内,窃取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不到800元;同年11月10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再次至**院内,窃取功德箱内财物,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经清点,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本次共窃得人民币2599.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在本市**山**院实施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发于2019年11月5日窃取财物金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盗窃的金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是否“多次盗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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