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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涉嫌诈骗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合江县人,**镇**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室法人代表,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路**号,现住合江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合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利用其经营的**镇**村**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室具有医保结算资格,虚构医疗服务“假就诊”,虚报医疗保险费用共计19294.57元;串换项目收费报销医疗保险费用973.77元;为不具备医保结算资格的其他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骗取医疗保险费用443元;涉案金额共计20711.34元。

2020年8月24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在合江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调查核实期间,退赔了全部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国家医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前全部退赃、退赔,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过之心,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附:

随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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