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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防区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现住东兴市**路**巷**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初,章某某、何某某等人合伙从事走私卷烟非法经营活动。何某某联系陈某某找人帮从东兴市江那大湾码头运输香烟到黄某某处。后陈某某找到宋某某帮助运烟。为了躲避执法部门查缉,宋某某雇请许某某帮望风。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许某某有非法经营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予以返还。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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