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刑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4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洪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种植在泗洪县**镇**村**组养殖塘周边的44棵杨树砍伐变卖。经泗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勘查,被砍伐的44棵杨树立木蓄积共计12.639立方米。
另查明,涉案林木系单排农田防护林,具体地点不在《泗洪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范围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经修订,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将“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修订为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由于法律发生变化,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许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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