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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滥伐林木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瑞金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许向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本案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9日补查重报。

瑞金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月17日至4月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在**镇**村***山场挖林开垦林地挖条带准备种植脐橙,开挖条带过程中,许某某交待挖机师傅将山场的树木直接挖倒,并掩埋在开挖的条带下,导致山场林木被毀。经聘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在***山场开垦林地、毁坏林木103亩。毁坏的树种为杉树、马尾松、阔叶树。开垦林地、毁坏林木9579株(成材林木1442株、幼树8137株)、立木蓄积64.478株,折原木材积41.9107立方米。其中:毁坏杉树幼树515株;毁坏马尾松8858硃(成材林木1442株、幼树7416株),立木蓄积64.478株、折原木材积41.9107株;毁坏阔叶幼树206株。

该案我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要求查清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与本案认定的盗伐范围有无重叠,许某某开垦林地的面积及毁坏林木的数量。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许某某在***山场开垦林地、毁坏林木98.1亩,开垦林地、毁坏林木9123株(马尾松成林1373株、幼树7750株),毁坏马尾松立木蓄积61.4106立方米,折算原木材积39.9169立方米。

   2019年9月25日,经瑞金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2019年10月22日裁定准予我院对该案撤回起诉。2020年9月15日我院启动自行调查程序,针对许某某毁林前该山场的地理条件、资源种类,特别是山场上的林分状况作了针对性的调查,调查认为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依据不充分,该鉴定结果与实际山场上的林分状况有较大存疑,该鉴定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承办人认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第六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同意承办人的意见,决定对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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