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至东海县牛山街道清洁巷4-6号,将徐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蓝黑色兴世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1454元;
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至东海县牛山街道职工巷1栋2单元楼下,将顾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421元。
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至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145号老面粉厂宿舍楼1单元楼下,将周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粉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734元。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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