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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55********,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至东海县牛山街道清洁巷4-6号,将徐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蓝黑色兴世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1454元;

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至东海县牛山街道职工巷1栋2单元楼下,将顾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421元。

2019年12月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至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145号老面粉厂宿舍楼1单元楼下,将周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粉色新蕾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为734元。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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