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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市检公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巷**号**,住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社区**巷。1995年6月16日因犯流氓罪,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大石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5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大石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3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他人窜至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曹官村**小区,将沈某某停放在二号楼一单元门前的夏利N7轿车右后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1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石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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