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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未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2019年7月19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在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四路中登广场负一层7Fresh生鲜超市,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不熟悉超市环境,发现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可以将香皂顺利带出超市;同年8月17日,其又采用相同手段将一盒染发剂带出超市。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发现超市管理存在漏洞,遂心生贪念,又于2019年9月7日、9月13日,采用多拿少结账的方式,盗窃超市商品面膜、隔离霜、护手霜、牙刷等物品。2019年9月18日,被不起诉人通过相同手段再次进入7Fresh生鲜超市,盗窃面膜、牙膏、隔离霜等物品时被超市发现,报警后被抓获。经西安市价格认定中心,被盗商品的总价值为1300.96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被抓获后,退还超市未拆封的被盗商品,家属向超市赔偿损失5000元,并获得7Fresh生鲜超市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家庭情况等书证;2、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3、被害人陈述;4、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5、户籍证明;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超市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虽多次盗窃超市商品,但涉案价值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悔罪态度好,同时被不起诉人家中父母多病、丈夫患有中度抑郁、女儿尚在大学读书,本人亦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不需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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