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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万荣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7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路**超市店内,盗窃超市商品;

2020年6月20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路**超市店内,盗窃超市商品;

2020年6月25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路**超市店内,盗窃超市商品;

2020年6月30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路**超市店内,盗窃超市商品,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路**超市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威化饼、火腿肠等物。

2.2020年6月2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路**超市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卫生巾、香葱等物。

3.2020年6月2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路**超市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酸奶、花生等物。

4.2020年6月30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路**超市店内,以不结账的方式盗窃洗衣液、酸奶等物,后被民警查获。

2020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肖某某、丁某某的证言、起获物品等,证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多次盗窃被害单位物品。

2.谅解书,证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3.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具有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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