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29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至11月1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桥**等地,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8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9年11月16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园**号**楼**下,窃取被害人某某某(男,21岁)放在电动车上的安佳牛奶16瓶(未作价)。
二、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桥**,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男,42岁)的超威牌72V20Ah锂电型电瓶一块、一字型改锥一把、开口型钳子一把、2吨型千斤顶一个、三角型组合扳手一个、多功能组合型组合扳手一个、套头十二个、充电(12V锂电)型电钻一把,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41元。
三、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桥西侧,窃取被害人李某某(男,64岁)的天能/亚亨牌48V20Ah铅电型电瓶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
四、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号百奇特自行车商店门前,窃取被害人陈某某(男,31岁)的飞鸽牌26寸型自行车内轮圈二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元。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涉案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桥**等地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2.扣押笔录、发还笔录,证明涉案物品均已起获并发还。
3.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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