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9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街**段**巷,住山东省金乡县**小区**栋**楼**室,系山东省**附小教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济宁市任城区某某国际酒店3楼参加被害人张某某与崔某某的婚礼时,崔某某的挎包被委托给许某某保管,后许某某在某某国际酒店3楼厕所内将崔某某包内现金9600元取出用于个人消费。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将9600元现金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并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盗窃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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