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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许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923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组。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4时许,许某某途径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46号A6档附近对出人行道时,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依兰公主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0元)。

同日5时许,许某某前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18号对出人行道附近,趁人不备,盗走被害人邓某某的梦高特路700C全碳纤维山地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32元)。

2020年6月10日,许某某被抓获到案。公安机关根据许某某指认,从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街**街**号的住处一楼楼梯口查获上述涉案车辆,后依法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惟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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