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0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8日至6月24日之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和他人一起多次在长沙市芙蓉区**路“浮利购”无人售货超市内,采用将货物标签撕毁的方式盗走超市内的商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8日2时许,被不起诉许某某和蒋伟强在该无人售货超市内,许某某盗走2包“湘潭铺子牌”槟榔(经鉴定价值20元)。半小时后,许某某和蒋伟强又来到该无人超市内,许某某盗走1瓶黑色欧莱雅洗发水(经鉴定价值48元),蒋伟强盗走1瓶曼秀雷敦洗面奶(经鉴定价值39元);
2、2018年6月19日2时许,许某某和蒋伟强来到该无人超市内,许某某1瓶盗走曼秀雷敦洗面奶(经鉴定价值39元),蒋伟强盗走1副蓝牙耳机(经鉴定价值49元)、1盒斯内普面膜(经鉴定价值109元)。
3、2018年6月24日2时许,许某某和龙维来到该无人超市内,许某某盗走1瓶欧莱雅洗发水(经鉴定价值38元)、2瓶阿迪达斯沐浴露(经鉴定价值29.5元),龙维1副盗走蓝牙耳机(经鉴定价值98元)。
2018年6月24日,龙维和蒋伟强在该超市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后报警查获,后两人带领民警将许某某抓获。民警当场从许某某处查获1瓶欧莱雅洗发水、2瓶阿迪达斯沐浴露,从龙维处查获1副蓝牙耳机,上述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现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查询信息、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指认照片、谅解书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同案人龙维、蒋伟强的供述和辩解;4.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初犯,事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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