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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1〕Z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住漳州市龙文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建亮,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融信澜园小区门口,盗走被害人留某某停放车牌号为芗城*****电动车一部。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40元。

2.2020年11月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漳州市龙文区建元东路苏菲辣蹦右侧的人行道上,盗走被害人林某某停放的车牌号为福州鼓楼*****白色电动车一部。经漳州市龙文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37元。

2020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小区**栋**室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带领侦查机关追回被盗电动车退还被害人,并分别赔偿被害人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赔偿被害人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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