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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乡**村**组**号,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3时许,许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小区**路涵洞处,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一辆黑色二轮电动车盗走,于2020年6月3日将该车以700元价格卖给二手车商何某某,后何某某又以1000元价格将该车转卖给李某某,经遵义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00元。

破案后,涉案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涉案金额较小,赃物已追回发还,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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