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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2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多次到龙海市程溪镇***,盗走被害人汤某某放置于此的脚手架钢管1530斤及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对接扣件各40个,价值共计人民币3700元。现被盗的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已追还给被害人汤某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取得被害人汤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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