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71********,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现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江油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6时许,许某某下班路过江油市太平镇观澜城工地大门外,见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倍特牌电瓶车未取钥匙,遂将该车骑走并以40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066元。案发后,许某某赔偿陈某某现金1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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