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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9********,汉族,中专文化如皋市**服装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如皋市********号。被不起诉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6时许,在如皋市**街道**培训中心**号宿舍,乘隙窃得同宿舍被害人夏某某的微星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600元。

案发后,许某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涉案电脑已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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