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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告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及住址湛江市遂溪县**镇**村**队**号**房。2020年5月7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签署了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5月6日凌晨3时许,许某某和一名叫“阿福”的男子窜到湛江市赤坎区沙湾村附近实施盗窃,发现有电动车停放在该处,“阿福”在一旁负责看风,许某某扒开两辆电动车车兜处的开关,然后打开车兜关掉电源并扭断两辆电动车的车头锁后,正推着其中一辆电动车(该车经鉴定价值2265元)准备离开时发现有巡逻队经过, 许某某和“阿福”急忙逃跑,后许某某被抓获并收缴被盗车辆。

院认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未遂,被盗车辆已退回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述,直接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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