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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二部刑不诉〔2020〕Z25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日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的一天早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29号融信天樾府工地负一层配 电房内,盗窃得到被害人熊某放在该处的16米铜芯电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12元)。

2、2020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29号融信天樾府工地负一层配 电房内,盗窃得到被害人熊某放在该处的16米铜芯电缆(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312元)。

3、2020年7月1日早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融信庆丰村项目天樾府负一层停车场配电房内,盗窃得到被害人广州市壹缆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放在该处的铜芯电缆。

2020年7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二被害人均表示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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