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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5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31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伙同林某某(另案处理)在广西合浦县白沙镇金沙大道处盗窃用于公共照明的两盏太阳能路灯。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两盏太阳能路灯共价值313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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