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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号路**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10月11日被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于2015年7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八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6日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2月17日刑满释放。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7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3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沈某某结伙至贾汪区青山泉镇集会会场,二人来到青山泉镇红绿灯西侧商贩摊位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站在被害人谭某某跟前挡住其视线,掩护犯罪嫌疑人许某某扒窃被害人谭某某背包内的现金36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翻供、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不具有唯一指向性、案发时间及地点特殊性案(系逢会人员密集复杂、流动性强)从而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许某某盗窃本案被害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依法将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退还。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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