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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427号

被不起诉人许**,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在天台县**街道**公园篮球场,盗走被害人徐某某放在篮球架下的一只白色挎肩包,包内有一部金色苹果Xs Max手机和一副苹果一代AirPods耳机。2020年6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许**主动将被盗物品交至天台县城东派出所。经天台县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25元。

2020年6月26日,被不起诉人许**被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2日,被不起诉人许**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在归案前主动将被盗物品交至派出所,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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