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锡**户外拓展公司摄影师,租住无锡市梁溪区**苑**栋**室(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路过无锡市梁溪区人民西路西门桥南侧桥面非机动车道时,见一辆钥匙启动、亮着车灯并倒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豪顺牌电动自行车,乘四周无人之机将电动自行车骑走并藏匿于梁溪区**苑小区内。经鉴定,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847元。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涉案电动自行车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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