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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曰1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东关新村A区9号楼2单元门口,将魏某某停放在单元楼门口的黑红色兰克雷斯牌电动山地自行车偷走,被发现后退还失主,取得谅解。经物价评估,被盗的电动山地自行车市场价格为:2804元。

本院认为许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还盗窃财物、取得谅解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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