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96********,黎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陵水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准备取车时,发现旁边一部电动车的前车厢内有一部手机一直在响,确认周围没人后许某某便将该手机盗走。经查,被盗的手机系一部苹果7Puls 手机,该手机机身颜色为玫瑰金色,内存为12 8GB ,手机尺寸为5.5寸,手机串号为:355843082508015 ,该手机系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经陵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王某某被盗苹果7Puls手机的价格为2012元人民币。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被抓获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长:张 国
检察官助理:符致剑
书 记 员:陈 美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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