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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盗窃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4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5日3时许,在诸暨市**街道**路**号***会所门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帮朋友即被害人陈某某至停放在附近的浙DE5****号大众CC轿车内取香烟,临时起意从驾驶室与副驾驶室中间的扶手箱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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