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性,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01197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西峰区**镇**村**队,因涉嫌包庇罪,经镇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镇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8年7月2日(农历闰五月初九)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另案处理)杀害自己的养女兰某某后负案潜逃,7月4日李某乙在西峰区街道将其杀害兰某某的事实告诉许某某,后在许某某处借款150元潜逃。7月18日李某乙又一次返回许某某处,7月19日许某某和李某乙到达镇原县**镇**行政村**自然村村民李某丙家中,李某乙将其杀人的事实告诉李某丙后于当晚从李某丙家出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明知李某乙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但其基于亲情关系为李某乙提供住所和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镇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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