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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聚众斗殴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2001********,汉族,高中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赫章县野马川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2020年7月1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周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到赫章县野马川镇街上韵达快递门口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斗殴。刘某某邀约林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聂某某、雷某某等人到韵达快递门口,双方相遇后,商定先由周某某一方的周某甲(未满十六岁)同刘某某一方的郭某某(未满十六岁)二人自行单挑解决,其他人不帮忙,周某甲同郭某某相互对打过程中,双方均认为自己人吃亏,刘某某上前帮郭某某某,双方人员便相互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许某某与对方人员相互拳打脚踢。

案发后,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但案发后许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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