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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案)_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0221196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小区**号住宁夏平罗县城关镇**家园**室。2018年4月24日因殴打他人,被平罗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罚款500元。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平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73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平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4月15日,在平罗县**投资有限公司内,王某某向许某某借款60万元,约定月利息为5%。借款时,许某某以王某某没有抵押物为由,让王某某给自己打了一张120万元的借条,后因王某某无力偿还许某某的60万元欠款,故许某某用王某某给打的120万元借条将王某某起诉至平罗县人民法院。

2、2016年4月,许某某伙同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到刘某某家中讨债,并在刘某某家中吃住三天,看着刘某某不让其出门,并对刘某某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在这期间,刘某某要求陈某某、张某某离开其家中,陈某某拒绝离开,并在刘某某家中抽烟、吃东西、扔垃圾、留宿,严重影响了刘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罗县公安局认定许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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