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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虚假诉讼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1〕12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6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职保候审。

本案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1月19日)。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3月7日、2013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与他人联保的方式,二次向平阳县**贷款公司借款200万元,该200万元均由吕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且借款的本金、利息均由吕某某全部清偿完毕。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仍就上述200万元的汇款凭证和借款凭证向吕某某主张债权210万元,并参与水头商会组织的吕某某债务清偿协调(前期领取42万元)。2017年4月19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吕某某恶意串通,隐瞒该200万贷款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以汇款凭证和吕某某出具的借条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致法庭开庭审理后做出民事调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吕某某恶意串通,隐瞒债务已经清偿而提起诉讼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吕某某之间存在真实的210万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的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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