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4197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胶东镇**村,工作单位:青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1月2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许某某经营青岛**建筑机械租赁公司,挂靠青岛**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中建五局潍莱铁路工程平度段施工。因缺少成本发票,许某某以开票额2%作为开票费用,接受潍坊**建材有限公司、潍坊**有限公司向青岛**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2张,价税合计人民币428510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无犯罪事实,不构成虚开发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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