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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 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4日,刘某某从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了建德市乾潭镇旅游综合体码头区块综合开发项目子项目——道路及防洪堤工程,该工程由刘某某和其妻子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共同管理施工,许某某主管财务。2019年1月,许某某经人介绍,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7-8%的开票费从浙江亿联物流有限公司虚开了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99920元,税额共计90901.82元。后许某某将上述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浙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做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9年12月9日,许某某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共计114490.84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许某某系自首,且系初次犯罪,虚开的税额超出定罪数额不大且已补缴税款,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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