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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560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中共党员,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诸暨市**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系诸暨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5月,为减少公司进项与销项的差距,少交税款,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受浙江**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00328003、00328004、01653591、01653592)。以上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93500元,税额164620.7元。当月,诸暨市**有限公司将上述发票向诸暨市国税局申报抵扣,共计抵扣税款164620.7元。

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关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诸暨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64620.7,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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