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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刑检刑不诉〔2017〕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1969年4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9********,汉族,大学本科,大安市科技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住大安市市委住宅楼五单元501室,因涉嫌行贿罪,经洮北区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6年6月22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听说大安市里要动干部,到朱某某办公室,让其有机会给提拔。朱某某说市委办公室督查室有个主任岗位,问其是否愿意去,许某某人同意。8月份许某某被任命为大安市市委办公室督查室主任。后给朱某某5万元钱。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小;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行贿人被追诉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庆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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