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居住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7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在网上认识后,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期间,许某甲虚构家里经营的五金店需要货款、赔偿等理由,以借款为名骗取黄某某3.9万余元。许某甲将所借资金用于网上赌博和日常开销。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6日,许某甲以五金店需给别人退钱、家里出事为由先后骗取黄某某2072元、1000元;
2、同年7月17日,许某甲以五金店工人携款逃跑为由骗取黄某某12700元,7月18日许某甲还款给黄某某6000元;
3、同年7月21日,许某甲再次以五金店工人携款逃跑为由骗取黄某某15000元;
4、同年8月1日,许某甲以五金店进货需要货款为由骗取黄某某2000元;
5、同年8月5日,许某甲以开车撞人需要赔偿为由骗取黄某某12600元。
事后,许某甲的家属已赔偿黄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了黄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曾某某、许某乙、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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