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下午5点许某甲给其女儿许某某打电话称,2019年11月28日18时左右许某甲在淅川县金河镇某村养猪场附近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许某某父亲许某甲在淅川县第二人民医院花费四万多元,两万元系许某甲家支付,其余系肇事方段某某支付。经淅川县交警大队认定,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甲不负责任。后许某甲和段某某达成协议,段某某赔偿许某甲3000元现金。许某某听说因交通事故不能报销新农合。许某甲出院后,许某甲指示许某某拿着许某甲的身份证、住院病历和手续报销新农合25000元,许某某将钱取出后给了许某甲。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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