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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30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至8月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晋江市**镇以办大额贷款需手续费、给银行工作人员包红包、处理征信问题、借款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4150元、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9000元。

2019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晋江市**镇**公寓**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退赔上述二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被不起诉人户籍证明、收条、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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