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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朝阳市龙城区**街**号,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奎,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收到卷宗3册;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9日补查重报,收到卷宗4册。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李某甲的亲属李某乙与刘某甲、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阜新市阜蒙县公安机关抓获,李某甲通过朝阳市的朋友韩某某联系到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许某某以能够帮助李某乙等三人办理减轻处罚为由,先后于2016年1月6日、1月14日两次骗取任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人民币10万元。案发后,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许某某称将所收钱款全部送给办事人刘某乙,但刘某乙已于2017年5月13日病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乙是否收到许某某钱款,赃款去向不明,认定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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